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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一个警察世界”(3)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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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化改革的前景

(1)定位:警察国家。

主流认为我国现在是从“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过渡,当然,远远谈不上“文化国家”。实际上,目前,还处在又一轮较大幅度扩警中。

公安部办公厅杨晔文章:2004年,全国170万公安干警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5%,在县、市一级约占50%。

《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3月24日文章:“2004年的一场皇粮运动”,2005年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宣布,连续5年每年新增警力5000名,10天前,重庆宣布新增一万警力。统计表明,中国正以11名警察/万人这样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警力,应对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个犯罪高峰。《瞭》文说:“一些地方警察主要靠罚款来养活”,如按人们要求的“500人配1警(可能是美国标准吧),那就还要扩充百万,而在老百姓眼中,今天已经是满街都是大沿帽了,这当然包括非刑事、治安警察。警察待遇比美国(月薪几千美元)大不足,比俄国又大有余(但俄的破案率达62.5%,远高于美国),我国因公牺牲的怃恤金仅2至3万元太低。

洛克说:“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傲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中国法学家认为:“与西方比较,中国警察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兼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功能”。例如,“拥有英国等西方国家治安法院对违犯治安管理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等轻罪的行政处罚权……”

在孙志刚事件曝光后,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原来应该是保护人民安全的警察,现在倒成了对人们安全的威胁。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又有警察留给人民群众那样深刻的负面影响(尽管基层警察确实辛苦,来自社会环境和官场腐败两重压力也使他们两难),继续建设一个“警察国家”的前景,恐怕是不言自明的,还可能有另外的选择吗?

(2)司法独立、政法委、律师、劳教

所谓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司法独立,那怕其要求只是相对的也难解决,法学界一直有人提出:政法委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是党的领导问题。

北大授贺卫方说:“虽然审判‘四人帮’被看作新中国法治的起点,但在实质上违犯了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在北大法学院长朱苏力评冯象的政法笔记中,后者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正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是郑大一位法学教授更直接了当说:“你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

在一个腐败的社会中,更难有司法的公正。

律师只12万人,太少吗?没有“两面三刀,又厚又黑”,一个都难存在。

劳教:1955年肃反建,文革后恢复“与强制劳动改造场一起收容打砸抢分子”(即造反派),50年来。有400万人被用此惩罚。准备改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正制度,“矫正”一词是学美国的,后者是用作刑罚、监狱。改名称能改变其用司法手段为政治打击所用的性质吗?

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明文确立于1982年,“尤其是自1991年开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质已明显从福利救济转移到了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方面,这种转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滥用。”终于以一个“孙志刚事件”才有了一个改变。

(3)有回归中国传统的路吗?

管仲的“依法治国”,至今有本质的区别吗?包括梁启超的“法治主义”传统。

孔子任司寇诛少正卯,能否认吗?《孔氏族规》的血腥味,各种维护“三纲”的私刑,我们要这样的“村社自治”么?儒家的“德治”是贵族的。

李光耀苏哈托式的另一条现代化法治道路与新权威主义。

(4)百年的西化,再西望。

“1902年晚清政府启动自上而下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从修律、立法到司法,乃至法律层面都有日本为参照,在制度模式上,确立了仿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途径。”

与现代教育同步的“法学教育”,“民国初,大学生中一大半都是学法的”,任何文化都含有其属性的法制要求,所谓“法盲”是“改革”初的荒唐用语。当时开始的“普法教育”无非是想从新罩上曾被大革命冲破的“铁幕”,20多年的“普法教育”的效果,是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全社会普及了犯法的意识。或许这正是“法治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

从民国的“模范监狱”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学“巡警”到“社警”,(这个中心转变,美国休斯教警察局自1982年开始用了五年,我们只要一道命令,就全面推广了),各级各类司法人员一批又一批赴西方学习,“法制健全”的美、欧、模式,几乎成了我们唯一的希望。

(二)西方的法治问题

1、发达国家的发达犯罪。

美国:“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美国警察每年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约为1500万”。创建现代监狱制的美国,今日,“加狱外,平均每34个成年人就有一人在狱内外服刑”。

美国指数犯罪的平均破案率为20%。

“每年各级政府所支出的费用高达1300亿美元”。警察90万,和法国、意大利一样,秘密警察、监狱看守、辅警及警察机关文职人员不统计在警察总数之内。

“在最高警戒度监禁一名犯人,所花费的资金可以向数千名穷人提供热饭菜”,狱中把人相互伤害每年二万起,造成90人死,400人死因不明。

英国:《英国犯罪调查》表明,1997年以来,英国总体犯罪率下降了22%,但“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甚至警告美国的度假者说,英国是一个比美国犯罪更猖獗、更危险的社会。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大都市警察法》,世界上第一支正规警察队伍产生。过去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法律系,1996年《警察法》、1997年《警察法》、2002年《警察改革法》……,被犯罪逼得几乎“朝令夕改”,也称之为“新自由主义的刑事司法改革”。撒切尔主义的“还人民以自由”,布莱尔的标语“解放个人的潜能”,都是无耻的推卸国家责任。

日本:曾被认为有优于欧美“罪感文化”的“耻感文化”,尤其在“教育子女的过程和方法上存很大差异”。

2002年11月19日,内阁会议批准的《犯罪白皮书》说,2001年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0%,达358万件。

其它:“根据国际刑警2000年统计,该年美国犯罪率每10万人中有4123.92起,法国6445.54起,德国7624.71件,日本1985.03起”。中国当年没报,1997年为133.82起。应当说明一点的是,中国的立案标准和中国少数人畸形的挥霍性消费一样,都太高了,或者换句话说,中国所报数字“含金量”高,不能同比。

2、也有的进步和回潮。

(1)相对的司法独立。

(2)“高效权威,反应敏捷的警备指挥系统”,主要有全国犯罪情报信息中心,各地警察指挥中心和城市警察通讯网组成。各城市普建911指挥中心——这一套也影响了我国的警务建设。

(3)对酷刑的重视,联合国的公约;荷兰1988年法律认为“引起强烈忧虑和其它严重扰乱精神的行为,都是酷刑罪的构成条件”;法国“1994年”3月1日的新型法典,其第303条规定“动用酷刑或其他野蛮行为,以杀人罪论处” 。

(4)开放处遇制度,不定期刑制、缓刑、假释、美国狱外执行人数已超过狱内执行人数,为此,英美自上到下设两套管理系统,但费用太高,问题也太多。从本质上也只是相同于中国古代的“宽缓刑狱”、“恤刑怜囚”等手段。尤其是美国,实际受益者又有阶级、种族因素的倾斜,狱中大多是黑人和少数民族。因此狱内犯人和狱外保守回潮一样地要求取消缓刑等。

(5)一定程度的民主性——即群众性。

英国20万人参加陪审员工作。

英美80%的警力投入巡逻,1972年密州堪萨斯城的“巡逻试验”,是对预防犯罪的挑战,也说明警察作用有限。社区警务:英美历史上非正式警务论的影响,1982年休斯敦警察率先实行,用5年多时间才把重心转化,将此光大的,首推英国艾克赛特市,其归属的德文郡,前局长著名演讲中强调了“群众路线”。如果说“上世纪末,美国各级政府和警务部门意识到,市民参与是预防控制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在这之前的近50年前1951年5月毛泽东就提出“全国各地必须普遍组织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40年前,毛泽东对公安部负责人讲“群众起来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也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美国和新加坡也曾对中国文革后期的“向阳院”——社区建设经验重视。

(6)影响较大的“米兰达警告”,这就是人们在美国影视中常听到的一句“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因此少了多少刑讯。“正当程序革命”等进步,也是60年代左派运动——西方文革的产物。

(7)保守回潮:和撒切尔夫人——里根的保守主义同步。美国与60年代的最高法院相反,“七十年代以后作出的判决多倾向于扩大警察和检查官的权力”。60年代“向贫穷开战”后被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率达50%以上。美国总统委员会的报告《自由社会中的犯罪挑战》及所属9册资料,极大刺激了欧洲各社会党政府,社会学家的《马丁森报告》呼吁废除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埃利森论文《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得出一次死刑可以抑制7-8件杀人案件的发生,也第一次将计量分析引入犯罪学。1969年《奥地制矫正法典》,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仍明确报应思想。

3、对西方法治的批判。

(1)边沁名言:“惩罚,无论其可能呈现什么形态,都是一种恶”,福柯对两种刑罚(1757年巴黎公开处决刺杀路易十五的达米安的凌迟场面和80年后巴黎某狱囚犯的作息时间表)的描述,本质是一样的。西方刑罚学及整个法学系统,和经济学一样,或许都可以归入韦伯的工具理性,都是主张以恶易恶的。

作为道义,法律两种报应理论的奠基者康德和黑格尔,都是只讲统治者一面理的,康德更是视人民的反抗为“极大的罪行”(《法的刑而上学原理》),是“重大的叛逆罪”(《历史性批判文集》)。功利主义更有强烈的阶级性,二者(报应、功利)无论如何来回“兜圈子”,其轴心没变,都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刑事社会学派尽管承认犯罪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所以国家没有惩罚犯人的权力,萨瑟兰(美)主张取消刑罚以矫治代替,其实只是换了一个概念,根本没有取消。

(2)“西方法治传统也面临着危机”——哈贝马斯。

清华一位法学家说:“间接民主制下,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法律都成为科层制权力自上而下施加的社会控制工具,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民意真实表达”。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说:“但在美国一些法学家看来,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从法官身上剥掉了用黑色法袍裹着的一贯正确的外装,显示出他们……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序上只有一种表面的独立性”。

(3)左翼批判。

泰勤,沃尔顿1973年的《新犯罪学》认为:拥护现有体制的权力机关其实是暴力机器。

福柯认为,监狱是用来对工人阶级分裂和有效控制的,他干脆一针见血地指出,自启蒙以来的一切以自由为名的“立法”都只是营造各种“监狱”。

在全球“文化大革命”高潮的1968年在英国成立的“全国越轨会议”(NDC)。批判传统犯罪学陷入所谓“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套圈”,“越”的方法论就是“标鉴理论”,受它强烈刺激起来的美国“伯克利”学派更具战斗性、政治性,他们认为:

刑法及刑事司法是资产阶级压迫劳动阶级的工具,是有意将工人阶级犯罪化;犯罪是社会弱者对国家的反对,真正的犯罪是:帝国主义、剥削、种族隔离、腐败、高官渎职,污染,大公司犯罪(价格垄断、偷税、欺骗消费者)。犯罪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成“没有国家和刑罚的社会”,即资本主义的崩溃。——对其的批评是难以体系化,没有解决的办法,然而温和派的妥协更没有出路。1976年伯克利分校的犯罪学系被取消,也同杜克大学法学院院长声称的,不许任何批判法律研究的成员在美国法学院有一席之地。

(4)批判法学的兴起。

1977年春,在威斯康星大学召开的批判法律研究会议,标志着“批判法学”这一运动的诞生。至今,已成为法学领域内一个强势的左翼运动。

其著名口号:“法律推理是政治的”。它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偶然成物,完全没有必要性。

这一运动的两个思想渊源之一的欧洲新马克思主义中,必然有毛泽东及其中国文革的影响(有待了解),中国法学需要“批判法学”的理论,“批判法学”是否也应该有对毛泽东的探索更多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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